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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出口管制 | BIS发布针对“基础性技术”出口管制的“拟议制定规则预先通知”

洪延青 网安寻路人 2022-03-20

编者按:

本公号持续关注美国的出口管制和投资审查制度,并发表了系列文章。


美国的出口管制制度系列文章:

  1. 美国出口管制制度系列文章之一:对“外国生产的产品”的相关规则

  2. 美国出口管制制度系列文章之二:适用EAR的步骤

  3. 美国出口管制制度系列文章之三:苏联油气管道的“华为”事件

  4. 《华盛顿邮报》披露《美国对中国的战略路径》背后的决策博弈

  5. 美国出口管制制度 | 允许华为和美国公司共同制定5G标准


美国CFIUS审查的相关文章,见:

  1. 个人数据与域外国家安全审查初探(一):美欧概览

  2. 个人数据与域外国家安全审查初探(二):CFIUS实施条例详解

  3. 个人数据与域外国家安全审查初探(三):从美国《确保ICT技术与服务供应链安全》

  4. 个人数据与域外国家安全审查初探(四):从美国《2019年安全与可信通信网络法案》看

  5. 个人数据与域外国家安全审查初探(五):禁止中国公司对StayNTouch的收购

  6. 个人数据与域外国家安全审查初探(六):《2019国家安全和个人数据保护法案》

  7. 个人数据与域外国家安全审查初探(七):美国众议院荒唐的决议草案

  8. 个人数据与域外国家安全审查初探(八):《2020安全的5G和未来通信》法案

  9. 个人数据与域外国家安全审查初探(九):澳大利亚《协助和访问法》

  10. 美国司法部狙击中国内幕(Inside DOJ's nationwide effort to take on China)

  11. 美国司法部“中国计划”的概况介绍

  12. 白宫决策内幕 | TIKTOK的命运是由一场"击倒、拖出"的椭圆形办公室争斗所形塑

  13. 突发 | 特朗普签署关于TIKTOK和WECHAT的行政令

  14. 理解特朗普禁令中的Transactions

  15. 对美国外国投资审查新规的观察和评价(DPO社群成员观点)


美国商务部工业和安全局(下文简称"BIS")于2020年8月27日发布了拟议制定规则的预先通知(advance notice of proposed rulemaking,下文简称"ANPRM通知"),正式征求意见以便在2020年10月26日之前确定对美国国家安全至关重要的基础技术。本文对此通知进行分析。


基本情况


根据《2018年出口管制改革法案》(以下简称 "ECRA")第1758条的规定,美国政府必须 "确定对美国国家安全至关重要 "的新兴技术和基础性技术,且同时这些技术对大多数国家来说还不受出口管制,然后对这些技术 "建立适当的管制",其中 "至少 "要包括限制向中国和其他美国武器禁运国家提供这些技术。因此,这一过程的最终结果可能是美国对中国和其他从美国国家安全角度看敏感的国家实施新的出口管制。 


2018年年底,BIS曾根据ECRA第1758条针对"新兴技术"启动了一个类似的程序。"新兴技术 "一般被认为是那些以前从未受到出口管制的技术。但"基础性技术 "中的一些技术可能已经在《美国出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EAR”)下受到限制,其出口管制分类号("ECCN")可能已经出现在美国商业管制清单("CCL")上。因此,"基础性技术 "程序可能涉及建立新的ECCN、增加适用于现有ECCN的限制,以及以其他方式修改现有ECCN,例如在受管制项目的性质和范围方面。


2020年8月27日的通知表明,BIS正处于考虑对基础性技术进行控制的初始阶段。该通知主要是要求业界提供意见。BIS正在考虑增加对商业管制清单上已受反恐管制的物品的管制,这些物品不需要出口许可证(受美国禁运的国家除外),以及对以前不受管制的物品(被归类为EAR99出口)实施新的管制。BIS还在寻求建立一个框架,以便未来对基础性技术进行识别。

与之前的新兴技术"ANPRM通知"明确列出了14种可能被考虑控制的技术类别不同的是,此次基础性技术"ANPRM通知"并没有对正在考虑的具体基础技术提供任何指导。但该通知还是提供了一些一般性的指导,表明BIS可能会考虑对以下技术进行管制:


  •  试图非法采购的技术,这些技术可能显示出在某种程度上依赖美国的技术,以促进有关国家的外国军事或情报能力,或大规模毁灭性武器的发展(technologies that have been the subject of illicit procurement attempts which may demonstrate some level of dependency on U.S. technologies to further foreign military or intelligence capabilities in countries of concern or development of weapons of mass destruction.)


  • 用于或需要用于创新发展常规武器、使外国军事或情报能力得以发展,或发展大规模毁灭性武器的物品;(if the items are being utilized or required for innovation in developing conventional weapons, enabling foreign intelligence collection activities, or weapons of mass destruction applications.);以及


  • 根据EAR第744部分第2号补编,受现有军事最终用途/用户管制的物项,如半导体制造设备和相关软件工具、激光器、传感器和水下系统。BIS认为些物项可能与中国、俄罗斯或委内瑞拉的本土军事创新有关。


在此次基础性技术"ANPRM通知",BIS就以下具体问题征求意见:


  1. 如何进一步界定基础技术,以协助识别这些物项。

  2. 确定此类物项的来源。

  3. 确定因反恐事由的出口管制分类号所确定的全部或部分受管制物项,或EAR99类别所涵盖的受管制物项是否对美国国家安全至关重要的标准,(目前,这些物项受美国武器禁运的国家不需要许可证)。

  4. 美国和其他国家的基础技术发展状况。

  5. 具体的基础技术控制措施可能对美国此类技术的发展产生的影响。

  6. 基于最终用途和/或最终用户而不是基于技术的控制,或在技术控制之外实施控制的例子。

  7. 应纳入基础技术范围的任何使能技术(enabling technologies),包括工具、测试和认证设备;以及

  8. 确定对美国国家安全重要的基础技术问题的任何其他路径,包括在考虑对其进行出口管制时,基础技术的发展阶段或成熟程度。


由于BIS正处于收集基础技术信息的阶段,因此预测何时会实施新规则还为时过早。然而,通过分析BIS在新兴技术"ANPRM通知"之后的行动,可以一定程度上预测美国政府可能会采取的与基础技术有关的措施。


简要分析


此次关于基础性技术的ANPRM,以及针对新兴技术的平行程序,是在BIS扩大美国出口管制范围到新技术领域的其他举措的背景下提出的,特别是以中国为重点。例如,2020年7月17日,BIS发布了一份调查通知,就制定关于 "监控系统和其他存在人权关注的物项"的新管制措施征求意见,如"用于监控的人脸识别软件和其他生物识别系统、非致命性视觉干扰激光器和远程声学设备及其组件、软件和技术"(“facial recognition software and other biometric systems for surveillance, nonlethal visual disruption lasers, and long-range acoustic devices and their components, software, and technologies.”)。因此,无论是中国政府和还是中国企业应当高度关注。


一是关于识别基础性技术的方式。新兴技术被认为涵盖了尚未完全市场化的技术,而基础技术则是那些已经达到较高成熟度并已经进入商业领域的技术,使得新的控制措施对现有供应链产生了干扰。在新兴技术"ANPRM通知"之后,BIS收到了大约250条评论。然而,BIS并没有根据评论给新兴技术下新的定义,也没有建立确定这些技术的正式程序,也没有明确提出新的控制理由。相反,BIS利用所收到的信息,在过去两年中发布了一些新的管制措施,其形式是建立新的出口管制分类号("ECCNs"),以覆盖在新兴技术"ANPRM通知"过程中识别出来的某些新兴技术。因此,BIS可能对基础技术也采取类似的做法。此外,过去近两年来对新兴技术不断识别的过程也表明,基础性技术的识别确认也可能是一个反复的过程,并且还可能在与战略盟友(如参加瓦森纳安排的发达经济体集团)达成协议的协调下,以滚动方式识别、确定基础性技术。


二是和CFIUS制度的挂钩。外国投资风险审查现代化法案(FIRRMA)规定,根据ECRA作为 "新兴和基础性技术 "控制的物项构成FIRRMA项下的 "关键技术"。此外,FIRRMA扩大了美国外国投资委员会(CFIUS)的管辖范围,以审查某些外国对美国企业的投资,这些投资涉及 "关键技术 "的生产、设计、测试、制造、制造或开发,即使这些投资没有让外国投资者控制美国企业。具体分析见【对美国外国投资审查新规的观察和评价(DPO社群成员观点)】因此此次基础性技术"ANPRM通知"对CFIUS审查来说也至关重要。(完)



数据保护官(DPO)社群主要成员是个人信息保护和数据安全一线工作者。他们主要来自于国内头部的互联网公司、安全公司、律所、会计师事务所、高校、研究机构等。在从事本职工作的同时,DPO社群成员还放眼全球思考数据安全和隐私保护的最新动态、进展、趋势。2018年5月,DPO社群举行了第一次线下沙龙。沙龙每月一期,集中讨论不同的议题。目前DPO社群已超过300人。关于DPO社群和沙龙更多的情况如下:



DPO社群成果

  1. 印度《2018个人数据保护法(草案)》全文翻译(中英对照版)(DPO沙龙出品)

  2. 巴西《通用数据保护法》全文中文翻译(DPO沙龙出品)

  3. 美国联邦隐私立法重要文件编译第一辑(DPO沙龙出品)

  4. 《非个人数据在欧盟境内自由流动框架条例》全文中文翻译(DPO沙龙出品)

  5. 第29条工作组《对第2016/679号条例(GDPR)下同意的解释指南》中文翻译(DPO沙龙出品)

  6. 第29条工作组“关于减轻对处理活动进行记录义务的立场文件”(DPO沙龙出品)

  7. 第29条工作组《第2/2017号关于工作中数据处理的意见》(DPO沙龙出品)

  8. “美国华盛顿哥伦比亚特区诉Facebook“起诉书全文翻译(DPO沙龙出品)

  9. 第29条工作组《关于自动化个人决策目的和识别分析目的准则》(DPO沙龙出品)

  10. 法国数据保护局发布针对与商业伙伴或数据代理共享数据的指南

  11. 第29条工作组《数据可携权指南》全文翻译(DPO沙龙出品)

  12. 德国联邦反垄断局对Facebook数据收集和融合行为提出严格限制(DPO沙龙出品)

  13. 德国联邦反垄断局审查Facebook数据收集融合行为的背景情况(DPO沙龙出品)

  14. EDPB“关于《临床试验条例》与GDPR间相互关系”意见的全文翻译(DPO沙龙出品)

  15. 第29条工作组关于GDPR《透明度准则的指引》全文翻译(DPO沙龙出品)

  16. “108号公约”全文翻译(DPO沙龙出品)

  17. 美国司法部“云法案”白皮书全文翻译(DPO社群出品)

  18. EDPB关于GDPR中合同必要性指引的中文翻译(DPO沙龙出品)

  19. 新加坡《防止网络虚假信息和网络操纵法案》中文翻译(DPO沙龙出品)

  20. 英国ICO《广告技术和实时竞价的更新报告》中译文(DPO社群出品)

  21. “FTC与Facebook达成和解令的新闻通告”全文翻译(DPO社群出品)

  22. CJEU认定网站和嵌入的第三方代码成为共同数据控制者(DPO沙龙出品)

  23. FTC与Facebook“2019和解令”全文翻译(DPO社群出品)

  24. 英国ICO《数据共享行为守则》中译文(DPO社群出品)

  25. “hiQ Labs诉LinkedIn案上诉判决”中译文(DPO社群出品)

  26. 法国数据保护监管机构(CNIL)有关cookies和其他追踪方式的指引(全文翻译)

  27. 美加州消费者隐私法案(CCPA) 修正案汇总中译文(DPO沙龙出品)

  28. FTC“首次针对追踪类App提起诉讼”的官方声明中文翻译(DPO社群出品)

  29. ICDPPC关于隐私和消费者保护、竞争维护交叉问题决议的中文翻译(DPO社群出品)

  30. 德国关于确定企业GDPR相关罚款数额官方指南的中文翻译(DPO社群出品)

  31. 亚洲十四个国家和地区数据跨境制度报告中译本(DPO社群出品)

  32. 印度《个人数据保护法》(2019年草案)全文翻译(DPO社群出品)

  33. 法国数据保护局(CNIL)关于人脸识别报告的中译文(DPO社群出品)

  34. AEPD和EDPS | “哈希函数简介——用于个人数据假名化技术”中译文(DPO社群出品)

  35. 欧盟基本权利局“人脸识别技术”报告中文翻译(DPO社群出品)

  36. 联合发布 |《2020数字医疗:疫情防控新技术安全应用分析报告》

  37. 技术主权视野下的欧盟数字化转型战略探析(DPO社群出品)

  38. EDPB《车联网个人数据保护指南》全文翻译(DPO社群出品)

  39. 意大利数据保护机关就新冠疫情联防联控中个人信息问题的意见(DPO社群出品)

  40. 新版《个人信息安全规范》(35273-2020)正式发布


线下沙龙实录见:

  1. 数据保护官(DPO)沙龙第一期纪实

  2. 第二期数据保护官沙龙纪实:个人信息安全影响评估指南 

  3. 第三期数据保护官沙龙纪实:数据出境安全评估

  4. 第四期数据保护官沙龙纪实:网络爬虫的法律规制

  5. 第四期数据保护官沙龙纪实之二:当爬虫遇上法律会有什么风险

  6. 第五期数据保护官沙龙纪实:美国联邦隐私立法重要文件讨论

  7. 数据保护官(DPO)沙龙走进燕园系列活动第一期

  8. 第六期数据保护官沙龙纪实:2018年隐私条款评审工作

  9. 第八期数据保护官沙龙纪实:重点行业数据、隐私及网络安全

  10. 第九期数据保护官沙龙纪实:《个人信息安全规范》修订研讨

  11. 第十期数据保护官沙龙纪实:数据融合可给企业赋能,但不能不问西东

  12. 第十一期数据保护官沙龙纪实:企业如何看住自家的数据资产?这里有份权威的安全指南

  13. 第十二期数据保护官纪实:金融数据保护,须平衡个人隐私与公共利益

  14. 第十三期DPO沙龙纪实:厘清《数据安全管理办法》中的重点条款

  15. 第十四期DPO沙龙纪实:梳理《个人信息出境安全评估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评估流程

  16. 第十五期DPO沙龙纪实:SDK非洪水猛兽,但如果“作恶”乱收集信息,谁来管?

  17. 第十六期DPO沙龙纪实:查询App收集个人信息类型、禁止收集IMEI号是未来监管趋势

  18. 与欧美一流数据保护专家面对面(DPO沙龙特别活动)

  19. 第十七期DPO沙龙纪实:数据统一确权恐难实现 部门立法或是有效途径

  20. 第十八期DPO沙龙纪实:生物识别信息的安全保护


美国联邦隐私保护立法草案研究

  1. 美国联邦隐私保护立法草案研究(一):“行为个性化”

  2. 美国联邦隐私保护立法草案研究(二):“个人敏感信息”

  3. 美国联邦隐私保护立法草案研究(三):“个人敏感信息”的保护规则

  4. 美国联邦隐私保护立法草案研究(四):“生物识别信息”

  

传染病疫情防控与个人信息保护系列文章

  1. 传染病疫情防控与个人信息保护初探之一:个人信息的性质

  2. 传染病疫情防控与个人信息保护初探之二:同意的例外

  3. 传染病疫情防控与个人信息保护初探之三:数据技术的应用路径

  4. 传染病疫情防控与个人信息保护初探之四:接触追踪的数据共享安全规范

  5. 传染病疫情防控与个人信息保护初探之五:电信数据的安全规范

  6. 传染病疫情防控与个人信息保护初探之六:GDPR框架下的公共卫生数据共享

  7. 传染病疫情防控与个人信息保护初探之七:美国公共卫生机构的数据调取权力

  8. 传染病疫情防控与个人信息保护初探之完结篇:解读中央网信办通知

  9. 欧盟国家和英国的数据保护部门对疫情防控的官方意见汇总(DPO社群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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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技术主权视野下的欧盟数字化转型战略探析(DPO社群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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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对《数据安全法》的理解和认识 | 中国版的封阻法令

  4. 对《数据安全法》的理解和认识 | 重要数据如何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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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构建数据跨境流动安全评估框架:实现发展与安全的平衡

  2. 构建数据跨境流动安全评估框架:实现发展与安全的平衡(二)

  3. 构建数据跨境流动安全评估框架:实现发展与安全的平衡(三)

  4. 构建数据跨境流动安全评估框架:实现发展与安全的平衡(四)

  5. TPP对跨境金融数据“另眼相看”?

  6. 马来西亚拟将我国认定为个人数据跨境流动“白名单”地区

  7. 美国ITIF关于数据跨境流动的研究报告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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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敬请关注“闭门会-数据跨境流通”

  12. “闭门会:数据跨境流动政策分析” 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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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办法》实现了安全与发展的平衡

  17. 数据出境安全评估:保护我国基础性战略资源的重要一环

  18. 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出境安全评估之“境内运营”

  19. 《数据出境安全评估:保护我国基础性战略资源的重要一环》英文版

  20. 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出境安全评估之“向境外提供”

  21. 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基本框架的构建

  22. 银行业金融数据出境的监管框架与脉络(DPO社群成员观点)

  23. 《网络安全法》中数据出境安全评估真的那么“另类”吗

  24. 解析《个人信息出境安全评估办法(征求意见稿)》实体保护规则背后的主要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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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6. 数据跨境流动 | 澳大利亚政府提出新的数据本地化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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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8. 数据跨境流动 | 美欧“隐私盾协议”被判无效背后的逻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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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盟基本权利局“人脸识别技术”报告中文翻译(DPO社群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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